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22號
TTDM,102,交易,22,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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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玉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川 富
法 官 郭 世 顏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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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