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19號
TNDV,102,除,119,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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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進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3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1年9月2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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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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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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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薛秀芬高邑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101年9月6日 │109,440元 │D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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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