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升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明
代 理 人 陳昭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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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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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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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銘精機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101年8月10日 │42,504元 │IN0000000 │ │
│ │林能謀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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