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4號
TNDV,102,重訴,84,2013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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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葉雨民
被   告 侯長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 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9,303元,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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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