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葉雨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侯長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侯長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63,79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8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系爭借款撥款資料,並提出該
借款繳息明細,敘明借款人依約繳款至何時未依約繳款?
何時開始逾期?利率計算依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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