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94號
TNDV,102,補,194,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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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洪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洪秀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10,91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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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