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0號
TNDV,102,補,170,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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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日盛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田修平
訴訟代理人 王晟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棠即歡樂傳真書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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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