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王麗綾
王麗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啟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