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施秀葉
關 係 人 施陳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施寶宗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施寶宗(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施秀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施寶宗之監護人。指定施陳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施寶宗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施寶宗因腦中風等疾病,領有 極重度多障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辦理田 賦徵收手續,而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並請選定施寶 宗之六女即聲請人為其監護人,配偶施陳閃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病症失能診斷證明 書、身心障礙手冊、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為據, 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 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施仁雄醫師,其所為之 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 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可進食,鼻胃管幫忙進食,四肢 變形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 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 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 缺失。基於受鑑定人有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 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 102年4月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施寶宗為 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施寶宗之六女,有戶籍謄本附卷可 參,平日會返家探視受監護人與其配偶施陳閃,並協助活動 肢體,而受監護人長子施國生、長女賴施孝、次女施陳玉、 四女施月里、配偶施陳閃均推定受監護人之六女即聲請人擔 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在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 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又施陳閃係受監護人之配偶,與受監護人 同住,明瞭受監護人之身心狀況,並協助支付養護費用,經 前述親屬推定為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故指定施
陳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