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林瑄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黃端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黃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里○○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林瑄琅(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黃端之監護人。
指定林瑄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里○○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黃端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 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 、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 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 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瑄琅(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路000 巷0弄00號)為林黃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里○○00號) 之三子,林黃端於多年前罹患失智症,長期臥床無法自行翻 身及坐起,下半身感覺及運動功能喪失,需氣墊床以防止褥 瘡,致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為聲請處分林黃端之不動產,爰聲請對林黃端
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林黃端之監護人,及指定林 黃端之長子林瑄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里區○○里○○00號)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係林黃端之三子,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憑,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林黃端為監護之宣告,自屬 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 佳里奇美醫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林 黃端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證。復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11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 療養院醫師施仁雄面前訊問林黃端,林黃端對問話胡言亂語 ,又鑑定醫師對林黃端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 :個案意識呈不清狀態,答非所問胡言亂語,日常生活無法 自理,完全需別人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 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 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失智 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 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民國102年4月11日訊 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林黃端為監護宣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㈢林黃端目前親屬有配偶林深癸、長子林瑄熙、長女林祉含、 次男林瑄琨、三男即聲請人林瑄琅及次女林碧秀等人,渠等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林黃端之監護人、由林瑄熙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並有戶籍 謄本、親屬系統表及親屬團體會議紀錄附卷可憑,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林黃端之配偶林深癸已老邁,而聲請人為林黃端 之三子,彼此關係親近,平時照料林黃端之責亦係由其負責 ,且聲請人願意擔任林黃端之監護人,故由聲請人擔任林黃 端之監護人,最能符合林黃端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 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林黃端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部分,茲審酌林瑄熙係林黃端之長子,衡情應會本於 林黃端之最佳利益,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且林瑄熙 亦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爰指定林瑄熙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