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01號
TNDV,102,監宣,101,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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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蘇炎興 
關 係 人 陳林春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秋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秋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蘇炎興(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秋樺之監護人。指定陳林春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秋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陳秋樺因日本腦炎、肺炎、呼吸 衰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為申請補助款存入帳戶,而有聲請宣告監護宣 告之必要,並請選定陳秋樺之夫即聲請人為陳秋樺之監護人 ,陳秋樺之母親陳林春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身分證、診斷證明 書、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臺南市政府函、親屬團體會 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為據,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 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 之家施仁雄醫師,其所為之鑑定意見:「一般醫學檢查:個 案意識呈呆僵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可進 食,胃造管進食、靠氣管內管幫忙呼吸、四肢變形無力,無 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需他人完全協助。精神檢查 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 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基於受 鑑定人有其他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 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102年4月 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陳秋樺為監護之宣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秋樺之夫,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 ,而受監護人母親陳林春桂現與聲請人同住,協助照顧受監 護人長子、長女(分別年僅14、11歲),該三人均同意受監 護人之夫即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在卷可參,茲本 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 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又係受監護人之母親 陳林春桂,亦經前述親屬推定為監護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故指定陳林春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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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