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高秀芳
前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陳賢聖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6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裁判費,
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17,602元。茲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