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陳奎名
相 對 人 周海明
林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確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2月23日24時起概 括承受原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南第六信用合作社(原名:保證 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下稱台南六信)之全部營業及 資產、負債,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6年8月13 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名為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人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 先敘明。
㈡相對人周海明及第三人周海華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其等對台南六信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96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3月27日起 至122年3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相對人周海明於92年4月4日邀同第三人周海華為連帶保證 人向台南六信借用6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4月4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周海明自101年9月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4,900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已於97年 12月31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土地及建物之不動產所 有權由相對人林錦綉於98年4月13日分割繼承取得並登記為
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 信約定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周海明及第三人周海華之繼承人林錦綉(亦為本件之相對 人)、周宜珍、周建中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除相對人林錦綉外 ,其他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而相對 人林錦綉雖於102年2月19日提出之陳報狀中稱,於其夫周海 華驟逝後,其曾與聲請人聯絡協商還款事宜,惟遭聲請人以 保護個人資料為由拒絕,其確有還款意願,聲請人勿任意拍 賣抵押物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本件依聲請人 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形式審查,已足證抵押債權確已存在, 且相對人林錦綉之上開陳述,亦未否認債權存在情事,是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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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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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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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東區 │大同段│208 │建│75.62 │全部 │
│001 ├───┴────┴───┴──┴─┴────┴────┤
│ │重測前:竹篙厝段695-54地號、面積75.00平方公尺 │
│ │所有權人:林錦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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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東區 │大同段│206 │旱│5.96 │16分之3 │
│002 ├───┴────┴───┴──┴─┴────┴────┤
│ │重測前:竹篙厝段695-80地號、面積6.00平方公尺 │
│ │所有權人:周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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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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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範│
│ │號│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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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0│台南市東區中│台南市東│2層樓房 │43│43│87│平│全│
│ │4 │華東路3段510│區大同段│加強磚造│.9│.9│.8│方│ │
│ │ │號 │208地號 │ │3 │3 │6 │公│ │
│ │ │ │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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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竹篙厝段5429建號 │
│所有權人:林錦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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