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32號
TNDV,102,司拍,132,2013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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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郭永賢
相 對 人 許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積欠聲請人之美金75,0 00元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 金額新臺幣9,000,000之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 9年12月14日,並於87年12月16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 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美金7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英文本票及其中譯本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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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歸仁區 │崙子頂段│195 │田│2779.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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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