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06號
TNDV,102,司拍,106,201304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山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伯欽
相 對 人 陳朝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繼承 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 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陳萬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11月22日至108年11月22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陳萬得於①86年4月29日②87年5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2,500,000元②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89年 4月29日②90年5月15日止,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 欠本金①2,500,000元②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 三人陳萬得嗣於94年1月28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已於94年4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朝全(登記原 因: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長期放款借據、擔保放款借據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 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台南市│ 山上區 │ 明南段 │773 │旱│4214.17 │2分之1 │
│001 ├───┴────┴────┴──┴─┴────┴────┤
│ │重測前:山上段882地號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