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730號
TNDV,102,司促,9730,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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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邱浩敏
債 務 人 郭溪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郭溪儒於民國92年07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
     金卡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
     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
     ,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經本行調
     整額度為50,000元整,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
     並依年息百分之15按日計息(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二
     條)。
  (三)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
     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
     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
     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
     相對人至民國92年08月27日共積欠新臺幣49,655元及
     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
     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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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