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124號
TNDV,102,司促,9124,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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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務 人 鍾明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明村於民國94年9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
     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及十五條之約
     定,應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帳款入帳時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適用之
     差別利率年息(最高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
     分之五點四),自起息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之利息;其中,分期帳款以帳
     單繳款截止日次日為起息日,其餘帳款以各筆帳款入
     帳日為起息日;惟債權人得在前述最高利率範圍內視
     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機構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
     別利率。若持卡人於適用期間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三款至第十五款之各款約定情事之一者,或持卡
     人已無持有本行任何一張流通信用卡時,債權人得逕
     行調高持卡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債務人並應依
     約給付違約金。
  (二)經查,截至102年3月1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56,65
     4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2年3月12日為止之循環
     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61,278元整帳款未付,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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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