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丁振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丁振芬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
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之手續費。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年9月9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
78,69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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