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817號
TNDV,102,司促,8817,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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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鄭春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春燕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0,769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557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769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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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