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榮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零玖元②柒拾叁萬伍
仟貳佰玖拾元③貳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均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點三七
②五點九九③十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榮昆於民國101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5,7
24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198,3
82元正未給付,其中192,409元為本金;4,989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榮昆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743,399元
正未給付,其中735,290元為本金;7,725元為利息;3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榮昆於民國101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250,7
62元正未給付,其中243,175元為本金;6,303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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