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627號
TNDV,102,司促,8627,201304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榮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零玖元②柒拾叁萬伍
  仟貳佰玖拾元③貳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均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點三七
  ②五點九九③十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榮昆於民國101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5,7
    24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198,3
    82元正未給付,其中192,409元為本金;4,989元為利息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榮昆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15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743,399元
    正未給付,其中735,290元為本金;7,725元為利息;3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榮昆於民國101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0日止累計250,7
    62元正未給付,其中243,175元為本金;6,303元為利息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