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 告 洪忠緯
洪婉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
被 告 陳長酉
陳麗真
吳文字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七一號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黃 紹 紘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