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106號
TNDV,102,司促,11106,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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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0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蔡和佃
債 務 人 陳嘉良
債 務 人 陳嘉宏
債 務 人 劉月華
一、債務人陳嘉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貳萬貳仟捌佰
  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陳嘉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嘉宏、劉月
  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
  陳嘉宏劉月華為系爭債務之普通保證人,復查無拋棄先訴
  抗辯權之情事,且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就主債務人陳嘉良之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是以債務人陳嘉宏劉月華所負之責
  任係普通保證,則依民法第七四五條之規定,須債權人對債
  務人陳嘉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陳嘉宏
  、劉月華給付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嘉良陳嘉宏、劉月
  華共同給付上開金額,即非正當,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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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