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債 務 人 黃佩珮即鄭湘霓
債 務 人 黃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佩珮即鄭湘霓於民國97-99年間邀同債務人
黃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88,35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佩珮即鄭湘霓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1年9月
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3,69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
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黃惠玲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佩珮即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83694 │湘霓、黃惠│8月07日起 │ │ │
│ │元 │玲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佩珮即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3694 │湘霓、黃惠│9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