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452號
TNDV,102,司促,10452,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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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債 務 人 陳靖升
債 務 人 陳平座
債 務 人 蔡琇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靖升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平座蔡琇桃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7,62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靖升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1年9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99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
   務人陳平座蔡琇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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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