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秀玉
陳秀霞
陳致文
楊敏慧
鄭素貞
洪世忠
陳昆廷
林月華
陳阿金
羅光明
劉素玉
陳英彬
林陳秀雲
林奕呈
楊宜蓁
周玉清
蘇黑米(SUHAIMI)
辛希雅(ENCLONAR CECILIA MORDEN)
蘇哈(SUHARMINTO)
多多(TOTOK)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銓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王秀玉、陳秀霞、陳致文、楊敏慧、鄭素貞、洪世忠、陳昆廷、林月華、羅光明、劉素玉、陳英彬、林奕呈、楊宜蓁、周玉清、蘇黑米、辛希雅、蘇哈、多多勝訴部分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20人受僱於被告,被告自民國98年間即陸 續積欠原告等20人工資,惟被告早已脫產,原告等20人為向
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爰請求被告給付101年5、6月之薪 資各如附表所示。另原告陳阿金自83年受僱於被告,迄101 年7月1日止已工作18年以上,且已年滿55歲,爰以起訴狀繕 本之送達為退休之意思表示,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599,298元退休金【全部得請求之退休 金為:(15×2+3×l)基數×平均工資20,064元=662,112 元,僅請求599,298元】;原告林陳秀雲自86年6月21日起受 僱於被告,迄101年7月1日止已工作15年以上,且已年滿55 歲,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退休之意思表示,並依勞動基 準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43,000元退休金【全部得請求之退 休金為:(15×2)基數×平約工資19,759元=592,770元, 僅請求543,00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等20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資表、 明細表等件為證,又被告於本件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自認,則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是原 告等20人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 示薪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 55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退休金之給與,依其工作年資,每 滿1年給與2個基數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 1年給與1個基數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款、第55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原告陳阿金、林陳秀雲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599,298元、543,000元退休金,亦有理由,自應准 許。
五、從而,原告等20人依僱傭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被 告分別給付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均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所命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王秀玉、陳 秀霞、陳致文、楊敏慧、鄭素貞、洪世忠、陳昆廷、林月華 、羅光明、劉素玉、陳英彬、林奕呈、楊宜蓁、周玉清、蘇 黑米、辛希雅、蘇哈、多多之金額,各未逾5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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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原 告 │101年5月│101年6月│退休金 │ 合計 │
│ │ │薪資 │薪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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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秀玉 │31046元 │33301元 │ │643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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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秀霞 │23181元 │22853元 │ │460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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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敏慧 │17571元 │17798元 │ │35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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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鄭素貞 │22122元 │17929元 │ │400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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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月華 │19116元 │18719元 │ │378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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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阿金 │22571元 │17798元 │599298元│639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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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劉素玉 │17869元 │17780元 │ │356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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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英彬 │36472元 │28137元 │ │646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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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陳秀雲│19786元 │17798元 │543000元│580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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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羅光明 │24282元 │19989元 │ │442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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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致文 │18891元 │18158元 │ │37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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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奕呈 │17147元 │7400元 │ │245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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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昆廷 │30700元 │16399元 │ │470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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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洪世忠 │17825元 │16308元 │ │341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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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周玉清 │ │11700元 │ │1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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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楊宜蓁 │31299元 │4765元 │ │360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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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蘇黑米 │24307元 │14736元 │ │390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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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辛希雅 │23939元 │13336元 │ │372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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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蘇哈 │19583元 │16473元 │ │360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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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多多 │20239元 │16473元 │ │367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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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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