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慶和宮法定代理人 莊福清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被 告 王阿甜即胡清之承受訴訟人 胡家榮即胡清之承受訴訟人 胡家惠即胡清之承受訴訟人 胡嘉華即胡清之承受訴訟人 胡嘉萍即胡清之承受訴訟人 沈桂珍 王子誠 曾金胡 曾燦龍 曾全籐 曾全成 王麗情 張陳月女 洪銀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福生被 告 曾寳山訴訟代理人 曾明興被 告 曾豐章 陳青雲 曾安邦 曾清山 曾仙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張宗林被 告 曾銀花 陳曾美月 陳正雄 曾丁財 曾金雨 曾金田 曾欽泉 曾坤松 曾世明 胡志明 胡志芳 曾木山 蘇振輝 曾姿芬 曾正嘉 李芳枝 林福朝 黃清風 黃國寳 黃國泰 梁黃阿敏 林玉梅 林富子 吳林玉流 林麥 石秀英 林西田 林西都 林振昌 林進義 林振華 林明子 黃林勤 穆林釵 林高梁 林雪莉 林伯冀 林鳳嬌 林美華 林健國 李林阿雲 林義順 陳萬能 陳省谷 陳忠欽 陳梅香 許嘉裕 許嘉華 歐許桂娥 凃得富 凃得貴 葉凃青月 凃識嬌 凃鳳琴 黃俊豪 黃俊霖 黃秋子 黃金雀 周國棟 周國卿 周瑾瑜 林敏雄 林沛淳訴訟受告知 林明道人訴訟受告知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人法定代理人 蘇錫鏗訴訟受告知 林明德人訴訟受告知 戴春菊人訴訟受告知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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