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7號
TNDM,102,附民,37,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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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昕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世祥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李麗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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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