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634號
TNDM,102,聲,634,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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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吉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
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小鋤頭、鋸子各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吉祿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9506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100 年9月2日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 案扣案之小鋤頭、鋸子各1 支,係屬被告所有,並供被告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於民國100年7月8日18 時 許,在臺南市龍崎區182 縣道21公里處,查獲被告蔡吉祿涉 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 度偵字第9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又扣案之小鋤頭、鋸子各1 支,係被告所有並供上開 犯罪所用之物乙節,亦經被告供述明確,並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詳 警卷第6、11至14頁),是聲請人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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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