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因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