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此項裁定已 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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