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全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全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全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88至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1年度上更二字第73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53 2號駁回上訴確定;⑵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上 開⑵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23號裁定減為有 期徒刑5月、3月,並與上開⑴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3年7月確定。其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該2罪經本院以96年 度聲減字第282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3月,並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13年7月接續執行 。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3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05年7月1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