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民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並就違約金部分,明確表示起算之時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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