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三號
原 告 明輝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七月廿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
費銀元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零柒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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