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詩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
字第121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曾詩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曾詩婷於民國96年4月間與高水源為男女朋友,曾詩婷當時 並與高水源及其父高成禮同住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 號。詎曾詩婷竟基於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於附表編號1-11所示之時間,在上開住處,趁高 水源與高成禮不在家中,在該住處1樓客廳電視櫃抽屜內取 走高成禮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下稱合作金庫開元 分行)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後, 旋即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開元分行,在「合 作金庫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下稱取款憑條) 上偽造「高成禮」之署押並盜蓋「高成禮」之印文,用以表 明高成禮欲領存摺內存款之意旨,以此方式偽造取款憑條, 並持向合作金庫開元分行承辦職員表示領款之意而行使之, 使該職員陷於錯誤,認曾詩婷有權提領高成禮之存款,而交 付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現金予曾詩婷,均足生損害於高成 禮及合作金庫開元分行對存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嗣高成禮 於96年5月間欲使用存摺時,發現存款減少共新臺幣(下同 )249,000元,經高水源詢問曾詩婷後,乃查悉上情,曾詩 婷始將上開存摺及印鑑章交還高成禮。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本件被告曾詩婷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 ,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三、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高成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高水源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㈣高成禮前揭合作金庫開元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債款抵押書影 本、被告信函影本各1紙及合作金庫取款憑條影本11紙。四、按取款憑條,係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所印製之定型化表格 ,存款人或其代理人填載後即交由銀行審查,審查無誤,銀 行即依取款憑條所載之款項交付存款人或其代理人,並將取 款憑條予以留存,以備查核,依其性質為私文書之一種。核 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1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偽造被害人高成禮署押及盜蓋其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又被告各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11所示之 1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本案之犯罪動機、 方法、手段、盜領之金額、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 ,業已賠償被害人90,000元,所餘金額另與被害人於本院以 150,000元調解成立(本院卷第20頁),惟迄未依調解筆錄 之條件履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被告於附表編號1-11所示時間所偽造之合作金庫取款憑條共 11紙,業據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予合作金庫開元分行,不復 屬於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於上開偽造之合作 金庫取款憑條11紙之存戶簽章欄所偽造之「高成禮」署押共 1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又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 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著有 48年臺上字第153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上開合作金庫取款憑 條11紙上「高成禮」之印文共計13枚,係被告盜用印章所生 印文,非屬偽造印章之印文,依前揭判例意旨,自無庸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六、至本件被告涉有竊取被害人高成禮合作金庫開元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之行為,應係另行起意 而為之,既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自不得加以審酌,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 時間 │ 地點 │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
├───┼──────┼──────┼───────┼───────┤
│1 │96年4月10日 │合作金庫開元│ 2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分行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2 │96年4月11日 │ 同上 │ 1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3 │96年4月13日 │ 同上 │ 1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4 │96年4月17日 │ 同上 │ 9,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5 │96年4月18日 │ 同上 │ 1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6 │96年4月19日 │ 同上 │ 2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7 │96年4月20日 │ 同上 │ 2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8 │96年4月23日 │ 同上 │ 3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9 │96年4月24日 │ 同上 │ 4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10 │96年4月27日 │ 同上 │ 4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
│11 │96年4月27日 │ 同上 │ 40,000元 │處有期徒刑2月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1,000 │
│ │ │ │ │元折算1日。偽 │
│ │ │ │ │造之「高成禮」│
│ │ │ │ │署押1枚沒收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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