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餐飲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2662號
TPEV,106,北簡,2662,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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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62號
原   告 熱帶魚風味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餐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 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 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熱帶魚風味 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6 年1月4日經授中字第1063300621號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陳 鈞祿為清算人,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6年3月21日書函暨所附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4頁、第63至66頁)。
二、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 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 ,張嘉慧於105年12月20日以其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 起本訴,然並未檢具適法證明文件,經本院通知限期補正法 定代理權證明,並於106年4月17日送達通知(見本院卷第59 、76頁),其逾期迄未補正。又依前揭說明,原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應為陳鈞祿,並非張嘉慧,是本件原告起訴未經合 法代理,亦未補正代理權,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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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熱帶魚風味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