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6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友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
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1號
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 訴訟法第268 條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之抗告準用之,同法第236條之2 第4項有明文規定。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經查上開裁定係由抗告人之同居人即抗告人之公公 王森峰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 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2年3月2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 間4日,算至102年4月9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 102年4月12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 ,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