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複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承當訴訟人 謝文昇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被 告 蔡慶福 蔡慶壽 蔡慶哲 彭蔡淑如訴訟代理人 彭鈺舜被 告 蔡純純 蔡淑英 黃晶綬 沈晶祥 沈晶瑞 黃晶玲 沈聿衾 黃真吉 周添喜 周添壽 周添勇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哲鋒被 告 薛周雪嬌 林周玉燕 曾正彥 曾正廷 曾娟娟 曾少弘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家榛被 告 曾旻綺(原名:曾沛翎) 陳正利 陳毓璟 陳毓珮 陳毓珉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陳畦香 李陳浮香 陳籬香 王武雄 王義雄 王錦盛 王錦全 王錦祿 王麗子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12人共同複 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董家均律師 王李玉桂 王裕生 謝棲梧 謝棲雲 李慧雯 李慧敏 李婷婷 王思博 王怡文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福榮參 加 人 蔡慶雲 蔡慶濤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上2人共同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事涉原告及承當訴訟人之地位,並 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 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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