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703號
TPDV,99,重訴,703,2013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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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複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承當訴訟人 謝文昇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蔡慶福
      蔡慶壽
      蔡慶哲
      彭蔡淑如
訴訟代理人 彭鈺舜
被   告 蔡純純
      蔡淑英
      黃晶綬
      沈晶祥
      沈晶瑞
      黃晶玲
      沈聿衾
      黃真吉
      周添喜
      周添壽
      周添勇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哲鋒
被   告 薛周雪嬌
      林周玉燕
      曾正彥
      曾正廷
      曾娟娟
      曾少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榛
被   告 曾旻綺(原名:曾沛翎)
      陳正利
      陳毓璟
      陳毓珮
      陳毓珉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陳畦香
      李陳浮香
      陳籬香
      王武雄
      王義雄
      王錦盛
      王錦全
      王錦祿
      王麗子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上12人共同
複 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董家均律師
      王李玉桂
      王裕生
      謝棲梧
      謝棲雲
      李慧雯
      李慧敏
      李婷婷
      王思博
      王怡文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福榮
參 加 人 蔡慶雲
      蔡慶濤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上2人共同
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事涉原告及承當訴訟人之地位,並



以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 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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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