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12號原 告 王漢通 王陳美 羅王快 王陳惠美(即王漢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慶宏(即王漢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慶喬(即王漢龍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被 告 杜姓天上聖母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律師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被 告 賴清宮 柯烱廷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粘怡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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