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312號
TPDV,99,重訴,1312,2013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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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王漢通
      王陳美
      羅王快
      王陳惠美(即王漢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慶宏(即王漢龍之承受訴訟人)
      王慶喬(即王漢龍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被   告 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律師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   告 賴清宮
      柯烱廷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粘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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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