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美商甲骨文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恩康登
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律師
許修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靳開璇、.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2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萬元(靳
開璇部分)、1250萬40元(婁培蘭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8,960元、183,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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