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品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5 月2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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