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159號
TPDV,99,勞訴,159,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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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李桂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佩慶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郭晉台
      梁天瑞
      陳靜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四月二
十六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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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