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李桂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佩慶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郭晉台
梁天瑞
陳靜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四月二
十六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