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盛營造有限公司(更名為康福都市更新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建字第16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706萬7392元(即555萬2712元+151萬52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萬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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