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65號
TPDV,102,除,665,2013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祐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238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3 月1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6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大昶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101年11月30日 │9,870元 │ZZ0000000 │
│ │黃金維 │銀行永春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1/1頁


參考資料
祐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