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陳石寶(即陳李春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51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3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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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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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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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 0 │1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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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0 │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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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0 │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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