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邱旭東
代 理 人 范秀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5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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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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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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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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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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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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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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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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