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50號
TPDV,102,重訴,350,2013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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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陳美玲
      羅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後,尚應補繳21萬204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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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