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任徐蘭英
訴訟代理人 鄧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漢鈞、鄧臺珠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五百四十七
萬四千一百九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五千二百五十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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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價 值(元 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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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課稅現值729,400 │
│路3段236號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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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面積13,027×公告現值304,624×持 │
│2小段222地號 │分99643分之97=3,863,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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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面積9,929×公告現值657,578×持分│
│2小段222之7地號 │99643分之97=6,355,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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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10,948,3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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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原告訴之利益為2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74,19
4(10,948,388÷2,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