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林珍如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被 告 圓銘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現登記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此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登記案卷查明 屬實,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由登記之公司所在地所屬之法 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