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號
TPDV,102,訴,50,2013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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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黃國峰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辦理原告董事解任之變更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係屬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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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饌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