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 告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日葵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4,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9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428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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